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

選舉舞弊!這是威脅還是欺騙?


是日《信報》報道,政協陳永棋涉聲稱誰人不支持林鄭,就等於不支持中央。此舉已涉嫌觸犯香港法例 第554章 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。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列明,使用威脅或欺騙手段,使選民投票予某候選人,屬選舉舞弊行為,一經公訴程序審訊定罪,可處罰款$500,000及監禁7年。

只要有一位選委現在表示陳永棋的說法為他帶來憂慮,而陳永棋又未能證實他的說法,則他將會因「欺騙」而觸犯法例。如果他竟然能證實他的說法,他就會因「威脅」而觸犯法例。兩者都是犯法,麻煩1200人當中隨便找個人出來提出正式投訴⋯⋯


法例原文:

http://www.legislation.gov.hk/blis_pdf.nsf/01790b2805f0cb5c4825755c00352e34/75ED29419E9DF7AE482575EF0019DDF1/$FILE/CAP_554_c_b5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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